
1.拥有瓦房店户籍。
2.已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地区旅游。
3.除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
注意: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同时申请签注),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出入境办理大厅领取)。
2、个人近期照片(照片规格48mm×33mm)。(照片可在当地出入境办证大厅或者公安局指定照相馆拍摄)
3、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原件及1份复印件(A4)。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5、委托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
6、如持证人希望使用自助查验通道通关,还应在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不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署)。
注意:照相可在瓦房店市共济街道世富照相馆瓦房店市公联街34号拍摄1.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该表。
2.提出申请
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
3.领取申请回执,交纳证件费。
本人持申请回执、缴费收据办理邮政快递。申请回执遗失的,必须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
4.办理邮递。
本人持申请回执、缴费收据办理邮政快递。申请回执遗失的,必须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申请人选择邮政快递方式或者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制发证件(异地办证等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可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及所需材料:
1、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治病需提交病历,探望危重病人需提交境外病危通知书;
2、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
3、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需提交入学通知书;
办理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 80元/证
签注:
1.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2.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
3.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
4.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效签注240元/件;
瓦房店市公安局
地址:西长春路1段7号
联系方式:0411-85613024